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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其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POST-DOCTORS OF ZHEJIANG PROVINCE,其英文缩写为:APZP。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是在浙江省人事厅和浙江大学等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由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的合作教授和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自愿原则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在浙江省人事厅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在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指引下,坚决贯彻“科教兴国”、“科教强省”的战略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一系列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促使博士后工作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解决科技发展与生产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国家和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实现现代化;(3)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联谊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增进相互联系和了解,增进友谊和互助合作;关心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反映博士后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博士后的合法权益,促使他们心情舒畅地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协助设站单位培养出高水平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促进浙江省的博士后事业发展作贡献,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事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室设在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15号(浙江大学博士后公寓)5单元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利于博士后身心健康的联谊活动,加强博士后间的相互联系和了解,增进友谊和互助合作;
2、组织各种形式的科技研讨会,报告会或专题讲座,开展学术交流;
3、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了解社会和被社会所了解。沟通博士后与社会各界(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的联系,及时了解社会对科技的需求情况,介绍博士后所从事的研究专业、课题特点及研究成果等情况,组织博士后到企业参观考察,洽谈科研合作项目,与有关团体、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而稳定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
4、本着“求实、合作、创新、奉献”的精神,提供下列科技服务:
①
科技咨询。组织博士后和相关专家教授到需求单位实地考察,帮
助解决疑难问题。
②技术培训。根据单位需要,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或专题讲座,以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③科研合作。共同开发技术含量高、有市场前景的科技项目。
④科研成果转让。介绍博士后和相关专家教授的研究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加强与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博士后工作上级管理部门、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设有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单位的联系,争取对本会工作的指导与支持;
6、加强与其他省(市)博士后联谊会的联系,互通科技及成果信息,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学术交流,吸取和学习兄弟联谊会的工作长处和先进工作经验;
7、办好内部刊物《浙江省博士后通讯》或搞好《浙江省博士后联谊会简报》内部通讯资料和不定期出版《浙江省博士后论文集》;宣传博士后的突出的研究成果和先进事迹;组织优秀稿件投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的《中国博士后》刊物;
8、关心博士后的工作与生活,及时了解博士后科研、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博士后的意见和要求,转达会员的建议,使博士后在科研与生活中无后顾之忧,全身心地完成科研和教学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组织原则。凡正在浙江省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曾在国内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后分配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的合作教授以及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凡正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均自动成为本会会员(但需填写会员登记表)。凡曾在国内外(省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分配来我省工作,若要参加本会,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为扩大本会的影响与知名度,本会设立名誉会员制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接纳名誉会员。名誉会员来自浙江省党政机关、优秀的企业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名流。名誉会员将参与、建议和指导本会的部分工作和联谊活动,同时也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给予各种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取得或优先订购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4、有权对本会或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和代为申诉;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关心与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相互关心,团结互助;
5、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3、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下提法类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候选人由博士后个人自荐或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组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设站单位及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选举产生。理事会由30—50名成员组成,包括正副理事长、正付秘书长、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审查本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负责聘请对博士后工作热心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或经营者为本会的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10、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可连任;
11、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3、热心联谊会工作,有一定的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必须为在站或出站博士后。设副理事长五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在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在站或出站博士后必须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第十九条1、3、5、6、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二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行政主管部门和博士后管理部门委派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的任职资格:
1、名誉理事长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
2、名誉理事:热心本会工作并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历届正、副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按学科设组。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企、事业单位资助或个人捐赠;
3、政府资助;
4、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博士后管理部门的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会费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1、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4、表彰活动费;
5、与学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要求,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并经理事会审核,于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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